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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

发表于:2022-04-15 11:18浏览:93次TAG: #干货知识


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

国科奖字〔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我办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见附件),已报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

(2020年3月27日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技术内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提名者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督办;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负责审议裁决;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异议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条 异议应当在《细则》规定的异议受理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提出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八条 奖励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仅列举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项目拼凑包装等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异议审查和受理情况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转办实名异议时,原则上应隐去异议人姓名;确实不适合隐去的,应当先征得异议人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十条 对异议期外收到的反映项目问题的来信,经批准可参照异议程序处理。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决定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学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和完成人、完成单位争议的,由奖励办转送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
(二)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党纪政纪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由奖励办组织调查处理,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涉及高等级项目或重大事项的,监督委员会或其委托专家可随时参与调查或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提名者接到奖励办转来的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提出申辩材料,并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咨询,最终形成提名者处理意见:
(一)对异议不成立或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影响项目提名的,申请维持提名,但需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二)对异议成立,经协调各方同意变更完成人、完成单位的,申请变更提名材料;
(三)对异议成立且不能通过变更提名材料解决,或存在其他影响项目提名的情况的,申请撤回提名;
(四)对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申请延期处理。一次提名行为参评过程中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处理。

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在奖励办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送结果。报送的异议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
(四)提名者的明确处理意见。
  经处理变更提名材料内容的,还应提交提名材料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材料。
  异议处理材料报送不齐的,或提名者不作出明确表态的,或提名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未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在项目评审前不能及时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奖励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提名专家申请延期处理异议的,以责任提名专家的意见为准,并由责任提名专家牵头负责后续调查。
  延期处理的项目经批准缓评后,提名者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项目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未能提交评审的,视为放弃提名,如今后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提名者应向奖励办申请撤回提名:
(一)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材料的;
(二)经调查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继续评审的;
(三)经调查处理对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质性变更的;
(四)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五)因异议原因相关候选人、候选项目要求退出评审的;
(六)提名专家无法完成异议调查处理,或一名及以上提名专家要求撤回提名的。

第十六条 提名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送调查结果,又不申请延期处理或撤回提名的,该项目终止本年度评审。

第十七条 依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项目退出本年度评审后,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再次被提名时,须一并提交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四章 异议的审议及裁决

第十八条 异议在初评会议召开前调查核实完毕的,应提交初评会议审议。评审组审阅异议处理材料并听取答辩后,对异议内容是否影响项目授奖做出判断,经投票形成初评结果。

第十九条 异议在初评会议结束后调查核实完毕,且项目通过初评的,应由相应评审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专家组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由原初评评委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负责审议异议处理情况,并书面形成专家组意见。经审议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项目获奖时,建议维持原评审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建议不予授奖或降低等级;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作出判断时,建议该项目缓评,由提名者补充调查。
  对非实名异议,经相应评审组组长审核认为无必要组织专家组复审的,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可不再进行专家组复审。

第二十条 对通过初评的异议项目,由奖励办将异议处理情况及评审组意见报告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相关项目是否授奖进行投票表决。如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该项目缓评,补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组织审议表决后,异议项目通过评审的,应在该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对异议内容的判断结论,并向上级评审组织报告;异议项目缓评的,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后、奖励委员会前,收到反映当年项目问题的来信,由初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专家对来信内容进行审核。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重大、可能影响项目授奖的,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意见,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
  奖励委员会后收到反映当年项目问题的来信,由初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专家对来信内容进行审核。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重大、可能影响项目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批准,对该项目终止报批程序,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异议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转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与有关单位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对相关部门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实名异议人。


第五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来信,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符合《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程序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如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应待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的撤销奖励事项,由提名者进行调查处理并报送材料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组对调查处理材料进行审议,监督委员会派员参加;审议结果应书面形成专家组意见。
  由监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查的,调查组应包括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并书面形成调查组意见。
  监督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或调查组意见,决定是否将该撤销奖励事项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对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奖励事项,由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专家组或调查组意见及监督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如赞成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时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则作出向奖励委员会建议撤销奖励的决议;否则决议驳回请求。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将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通知实名请求者及项目提名者,各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提交意见的,视为接受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将评审组织表决结果及相关各方反馈意见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听取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条 奖励办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评审组织表决结果及相关各方和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奖励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撤销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经奖励委员会投票表决,如同意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时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则作出撤销奖励的决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撤销奖励的决议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科技部公开发布关于撤销奖励的决定,原奖励证书宣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提名者,并责成提名者落实追回奖金;对不端行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记录不良信誉,并按照《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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