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表来啦!第23届中国专利奖申报政策变化
第23届中国专利奖申报通知出来了,笔者整理了第23届和22届的对照(注意红色部分为变化部分),便于阅读对比,供23届参评单位和发明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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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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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中国专利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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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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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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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自2021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不占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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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仅限推荐本行业或本领域相关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省局对参评条件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后,由省局统一推荐,不占省局推荐名额。推荐工作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优先推荐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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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设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推荐名额。被暂停示范城市资格的城市,取消其推荐名额。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位院士仅限推荐一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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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的单位可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设省政府专利奖的省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省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2个推荐名额,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推荐名额。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每位院士仅限推荐一次。自2019年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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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含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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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含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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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前授权的专利; 其次,在申报截止日前出现“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的也不能参评;这一点进一步强调了专利法律属性,加强专利管理,避免因小失大。 最后,增加“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因2020年评选了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专利奖政策向示范高校倾斜,但是也限制了集团公司的申报数量。 第一,增加“自2021年起,连续两届推荐项目未获奖的协会,暂停推荐资格一年。”进一步强调了专利奖推荐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第二,增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自荐归口到各省局统一汇总推荐。 第三,增加“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进一步突出专利奖向重大科技创新性项目倾斜。 第一,增加“被暂停示范城市资格的城市,取消其推荐名额”。 第二,增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进一步有利于示范高校的专利奖申报工作。 第三,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推荐数量由4个降低为3个。(具体参见附件1)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参评第23届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有帮助。附件1
推荐项目分配表(一)
单 位 |
发明、实用新型
专利推荐项目数量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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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推荐
项目数量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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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12 |
9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
8 |
5 |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
6 |
4 |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
5 |
3 |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8 |
5 |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
6 |
3 |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
6 |
3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12 |
9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15 |
11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12 |
11 |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
6 |
6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
6 |
6 |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
6 |
4 |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10 |
7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
6 |
5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8 |
6 |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
8 |
5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
15 |
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3 |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
8 |
6 |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
8 |
8 |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
5 |
4 |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
6 |
4 |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 |
5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5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
5 |
2 |
推荐项目分配表(二)
单 位 |
推荐项目数量(上限)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6 |
教育部 |
15 |
科技部 |
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15 |
公安部 |
5 |
民政部 |
5 |
司法部 |
5 |
自然资源部 |
7 |
生态环境部 |
5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5 |
交通运输部 |
5 |
水利部 |
5 |
农业农村部 |
7 |
卫生健康委 |
5 |
应急部 |
5 |
国资委 |
20 |
市场监管总局 |
7 |
广电总局 |
5 |
体育总局 |
5 |
中科院 |
15 |
工程院 |
6 |
气象局 |
4 |
粮食和储备局 |
4 |
能源局 |
5 |
国防科工局 |
6 |
林草局 |
5 |
铁路局 |
4 |
民航局 |
4 |
中医药局 |
4 |
药监局 |
7 |
全国总工会 |
10 |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 |
8 |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 |
3 |
推荐项目分配表(三)
(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审核推荐)
单 位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推荐项目数量
(上限)
|
外观设计专利推荐
项目数量
(上限)
|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
知识产权局
|
3 |
2 |
院士(两名) |
1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知识产权局
(副省级城市除外)
|
2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
2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 |
2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每两年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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