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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符合条件可直接给予杰青、优青项目;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发表于:2024-04-07 20:31浏览:182次TAG: #自然基金 #国自然 #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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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1、符合青年基金项目申报条件,毕业于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在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首次来鲁创新创业的,经申请可直接给予青年基金项目,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差异化资助。
2、符合优青项目申报条件,在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申报国家优青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经申请可直接给予优青项目
3、符合杰青项目申报条件,在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申报国家杰青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经申请可直接给予杰青项目
青年基金项目、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以下规定:
1、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2、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含在站博士后)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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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我厅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于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邮箱:sdstcbr@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51109

 

附件:

1.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 意见反馈表

 

附件下载:

1.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3. 意见反馈表.doc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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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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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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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 “ 省自然基金” )项目管理, 充分发挥省自然基金在强化基础研究、加强人才培养、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基金是山东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省级财政科研经费。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设立联合基金、科学捐赠等多元投入。

 

第四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坚持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并重,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 强化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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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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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山东省科技厅(以下简称“ 省科技厅” )牵头组织实施省自然基金,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优化任务布局, 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自然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负责省自然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 可申请作为省自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人申报省自然基金项目;

 

(二) 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社会信用记录情况;

 

(三) 提供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项目的时间;

 

(四) 跟踪省自然基金项目的实施, 监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经费配套;

 

(五) 配合省科技厅对省自然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二) 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总结报告、结题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 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 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中央 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可申请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省自然基金项目;

 

(二)组织项目合同书填报及审核工作;

 

(三) 配合省科技厅对省自然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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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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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自然基金设立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 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其他项目等项目类型。根据需要可适时作出调整。

 

(一)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省自然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研究, 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二)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优青项目” )。支持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学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研究,促进创新型青年人才快速成长。

 

(三)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 杰青项目” )。 支持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研究, 培养一批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四) 面上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自主选题, 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

 

(五)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 队聚焦国家、省战略需求,提炼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 术难题, 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 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六) 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围绕区域、行业、企业 紧迫需求,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 促进协同创新, 推动我省相关区域、行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七) 其他项目。承接重大改革任务或应急任务,长周 期、稳定支持开展前瞻性和战略性研究, 加快提升科学发现和原始创新能力,支撑重大科技突破。

 

第十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面上项 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其他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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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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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 发布通知, 组织开展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基础 研究项目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原则上为受聘于依托 单位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或长期工作人员。各类省自然基金申报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青年基金项目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 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3.未主持过国家或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在站博士后申报青年基金项目,须与设站单位签署协议, 保证在站时间满足项目实施时限要求。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优青项目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保证执行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低于 9 个月。

 

4. 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级杰青、优青(含海外优青)项目;

 

5.  未获得过万人计划、长江学者、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

 

在站博士后或者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报。

 

(三)杰青项目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女性未满43周岁;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保证执行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低于9个月。

 

4.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级杰青项目;

 

5.未获得过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

 

6.未主持在研省优青(含海外优青)项目(当年结题的除外)。

 

在站博士后或者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报。

 

(四)面上项目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执行期满之日未到退休年龄;

 

2.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在站博士后申请面上项目,须与设站单位签署协议, 保 证在站时间满足项目实施时限要求。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报。

 

(五)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全职在岗人员,项目执行期满之日未到退休年龄;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

 

4.项目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站博士后或者正在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1.符合青年基金项目申报条件,毕业于软科世界大学学 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 在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首次来鲁创新创业的,经申请可直接给予青年基金项目,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差异化资助。

 

2.符合优青项目申报条件,在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申报 国家优青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 经申请可直接给予优青项目。

 

3.符合杰青项目申报条件,在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申报 国家杰青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 经申请可直接给予杰青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限项要求: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申报省自然基金项目限1项;

 

(二) 有 2 项及以上在研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

 

(三)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有 3 项及以上在 研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请。主要参与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前三位科研人员。

 

(四) 连续两次申请省自然基金未获得资助的, 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五)省级科技计划其他限项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为申请省自然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项目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 参与者所在单位 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各 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 约定各方承担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经费。

 

第十七条 省自然基金实行推荐申报制。申报人在规定 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 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 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申报人、依托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按照省自然基金资助导向,从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重要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 还应当考虑申报人和参 与者的研究经历、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二十条 评审原则上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等阶段。 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3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通讯  评审完成后, 省科技厅根据拟立项资助数量、通讯评审成绩等, 遴选确定进入会议评审项目名单,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提出立项资助建议。对非共识项目、网评专家显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等, 会评专家可联名提出修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 提出省自然基金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 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 督, 记录专家的异常行为,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 一经查实, 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以及因 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 资助项目申报,可采取定向委托或会议(通讯)评审方式, 提出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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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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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 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逾期未提报的,视为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当与申报材料相一致, 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外,不得调整项目申报时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 办发〔2022〕6 号)执行。青年基金项目、优青项目、杰青项 目、面上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  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  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 建立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 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 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青年基金项目、优青项目、杰青项目、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 二)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含在站博士后)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 作的, 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 由原依托单 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 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参与人员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执行期过半之前,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申请, 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执行期过半后, 参与人员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以下规定:

 

(一)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 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 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 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 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至省外单位、出国(境)、死 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 依托 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报省科技厅批准。变更 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 资格, 与原负责人在同一依托单位任职, 且在负责人变更申请受理期间符合限项规定。

 

(三) 参与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 项目执行期过 半之前,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 责人提出申请, 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执行期过半后, 参与人员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 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经依托单 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批准延期的项目应当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需撤销或终止的, 依托单位、项目 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撤销与终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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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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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 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 的, 经依托单位审核后, 可在执行期最后1年内申请提前结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 决算、填写科技报告, 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省科技厅。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对结 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结题。对符合结题要求的, 准予结题。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

 

中文标注为“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XXX(立项编号)”, 英文标注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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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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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省自然基金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 制, 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 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创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 提高创新绩效。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省自然基金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 限期改正;终止项 目, 收回结余经费;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且未经依托单位批准备案;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 责成主管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三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 对项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不严, 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报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报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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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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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X 月 X 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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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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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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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  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 )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  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  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由山东省科技厅(以下简称“ 省科技 厅” )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 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联合资助 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 简称“ 省自然基金” )的导向作用, 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 基础研究,促进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 构的合作, 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 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设立坚持顶层设计、需求导向、 目标导向,支持方向须符合国家、我省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急需, 致力解决未来产业、学科发展、卡脖子难题等相关的科学问题, 提高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

 

第五条 联合基金是省自然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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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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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设立,须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 请, 经协商一致后, 与省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项目合作 协议, 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相关支持政策;

 

(二) 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

 

(二) 按时拨付年度资助经费;

 

(三) 配合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方 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联合资助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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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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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省级财政科研经费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联合基金年度支持经费总额度的 30%。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联合资助方应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将资金拨至省科技厅账户。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联 合基金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请情况适当调

剂。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依据《山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 号)有关规定,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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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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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包括重点支持项目、培育项目等亚类。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亚类。

 

第十五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 围, 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 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 关规划的贯彻落实, 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 申请指南建议, 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指南面向全国发布,省外单位 申报需联合省内注册单位作为依托单位。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联合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 申报重点支持项目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限项要求: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申报省自然基金项目限1项;

 

(二) 有 2 项及以上在研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

 

(三)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有 3 项及以上在 研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请。主要参与人员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前三位科研人员。

 

(四) 连续两次申请省自然基金未获得资助的, 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五)省级科技计划其他限项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是申报联合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 合作研究单位, 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在规定 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 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 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申报人、依托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 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必要时, 可会同联合资助方按照双方约定方式共同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 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 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和异议申请处 理结果, 提出联合基金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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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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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 30 个工作 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逾期未提报的,视为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当与申报材料相一致, 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外,不得调整项目申报时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 研究工作,做好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填 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建立联合项目实施(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 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 路线, 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 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 变更申请执行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出国(境) 、死亡伤病及其 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托单位可提出 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报省科技厅批准。变更后的项目负 责人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与原负责人在同一依托单位任职,且符合限项规定。

 

(二) 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且所在依托单位符 合联合基金申报条件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 一致, 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 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 参与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 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经依托 单位审批后, 报省科技厅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省自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做好联合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撤销、终止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 中文标注为“ 山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 XXX(立项编号)”,英 文 标 注 为 “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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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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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根据联合资助协议或工作需要,省科技厅 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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