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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称号,撤销!

发表于:2024-03-18 20:20浏览:134次TAG: #院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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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是院士应尽的责任。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停止一定期限内的评审权、劝其放弃院士称号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禁止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

 

——《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

 

为防止院士队伍中的不正之风,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效果显现。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6名院士被撤销院士称号!

 

2023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岳国君接受审查调查。据国投生物官网此前显示,岳国君于2011年获得第二届“中国酿酒大师”荣誉称号;2015年12月,岳国君当选中国工程院环境与轻纺工程学部院士,现已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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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安接受审查调查。2009年,王安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已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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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曹耀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曹耀峰于2013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已被“除名”。2022年1月,曹耀峰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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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中国工程院官网发布关于撤销李宁(农业学部)院士称号的决定。2007年,李宁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经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审查确认,决定自2020年12月8日起撤销李宁(农业学部)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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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中国工程院官网发布关于撤销孟伟院士称号的决定。根据生态环境部给予孟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和中国工程院相关规定,经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审查确认,决定撤销孟伟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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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广网2015年10月消息,经军委纪委批准,对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原副部长周国泰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周国泰于1999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已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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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坚持严的基调营造风清气正科研生态,对触碰红线和底线的行为绝不姑息、坚决处理,给科技人才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分别完善了院士增选政策制度和程序设计。国家纪检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加强了对院士增选和院士行为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建设好院士队伍,不断改进科研生态。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作出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重视。院士作为科技人才的塔尖,更应身先士卒、当好表率,严格遵守院士行为规范,拒腐防变,维护好院士称号的纯洁性。

 

附:《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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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

(第七届主席团2020年11月书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要自觉珍惜和维护这一荣誉。为加强院士队伍建设,弘扬优良作风和学风,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院士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自觉抵制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院士和中国工程院的声誉。

 

第二章  引领科技创新

 

 第三条  院士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科技创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价值追求,以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己任,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第四条  院士要弘扬优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勇于攀登科技高峰,主动担当、自主创新,矢志不移做科技创新的排头兵。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应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工程科技支撑。

 

第三章  发扬学术民主

 

 第五条  院士要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争鸣,倡导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尊重与宽容,开展平等讨论。

 

第六条  院士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不草率否定他人的意见。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第七条  院士要认真对待他人的评论、质疑和批评,实事求是回应学术质疑。院士过去的学术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及时纠正。

 

第八条  院士要甘为人梯,努力培育人才,带头破除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为青年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后人超越自己。

 

第四章  反对学术不端

 

 第九条  院士要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战略研究与咨询为主业,坚守本业,潜心学问,甘坐冷板凳,肯下苦功夫。带头抵制浮夸浮躁、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

 

第十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报告、著作等)以及申报奖项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确定署名和排名。对学生或团队完成的工作要谨慎署名,本人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杜绝无实质性学术贡献“挂名”的现象。

 

第十二条  院士应谢绝参加与本人专业无关或不熟悉专业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院士参加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涉及到本人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院士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遵守科研伦理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坚决抵制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虚假同行评议、操控图像或结果、重复发表等行为。

 

第十四条  作为团队负责人的院士,要切实承担学风道德教育和团队管理的责任。在团队的项目申报和实施、经费使用、实验记录、伦理规范、成果发表、科技奖励、学位授予等方面严格把关。明确要求团队成员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对团队中有科研失信行为的,要帮助教育,予以纠正。

 

第五章  履行院士义务

 

第十五条  院士在做好本单位工作基础上,应积极参加院士增选、战略研究与咨询、学术活动与出版、科技合作、科学普及、国际交流等工程院的各项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院对院士的有关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中要坚持院士标准,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实事求是地介绍和评价候选人,抵制不良风气干扰,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体现大局意识、担当精神,切实把好院士入口关。

 

第十七条  院士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和参与战略研究与咨询,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遵守咨询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院士要引领专业领域学术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积极承担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会议时,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管理规定。

 

第六章  合理规范兼职

 

第十九条  院士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在保证本职工作时间、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兼职工作,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

 

第二十条  兼职应按照单位性质和所任职务,根据国家和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院士兼职,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取酬需如实申报、依法纳税。院士受聘工作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受聘院士工作站情况以及兼职情况需报工程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院士是荣誉称号,不是职称或职务。院士不得接受所谓“双聘院士”等类似称谓。

 

第七章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士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对于批评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借鉴,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回应。对于恶意攻击,院士要及时向组织反映,配合组织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士不得参与有损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声誉的活动,不以“院士”称号参与商业广告宣传。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院士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实事求是,并客观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在报刊上发表的采访文章,本人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公开发表观点时,应严谨、审慎、客观、准确。

 

第二十五条  院士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对学生、团队和亲友中有迷信、邪教和伪科学活动者,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做好转化工作。

 

第八章  严格处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维护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是院士应尽的责任。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停止一定期限内的评审权、劝其放弃院士称号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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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维护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和纯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尊崇道德操守,做爱党爱国的模范和科研人员的榜样。

 

第三条 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服务国家安全和国家决策作出贡献。

 

第四条 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发挥学术引领作用,集智攻关、团结协作,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

 

第五条 做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发扬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优良传统,弘扬追求真理的求实精神,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敬业奉献、淡泊名利,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第六条 做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肩负起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责任,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育人精神,为创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作出贡献。

 

第七条 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各项规章制度,郑重行使院士权利,切实履行院士义务,更好发挥院士作用。严格执行学部会议制度,按规定参加院士增选,以及学部组织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评议、学术活动与出版、科学规范与伦理、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普及与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研活动行为规范

 

第八条 树立科学的价值理念,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目标,以科学精神、科学文化为灵魂,追求卓越科学。

 

第九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作风,反对一切科研不端行为。

 

第十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带头严格践行学术规范,着力培育德才兼备的科研团队。

 

第十一条 积极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积极回应学术质疑,勇于纠正学术错误。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承担科研项目要实事求是,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再申请科研项目。

 

第三章  社会活动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积极运用专业特长诠释和解决国家社会关注的问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关于待遇和退休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学部关于兼职管理的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自觉遵守院士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取酬。在上述活动中,坚决破除“四唯”,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质疑和批评。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第四章  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把增选质量关。参加增选工作须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候选人时,要以科研诚信和纪法标准作为底线,坚持德才兼备,坚持院士标准,全面了解所推荐候选人的科技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情况,独立判断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负责任地推荐候选人、撰写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选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研究候选人的材料,全面、科学、客观地判断和评价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

 

第二十三条 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关注国家重大急需领域、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注意学科平衡。

 

第二十四条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及行政干预增选工作,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对增选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负有检举责任,发现违反增选工作行为规范或守则的情况,应及时举报。收到有关候选人的投诉或相关材料应及时送交学部工作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推荐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禁止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推荐等活动。禁止违背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的公平和保密原则。

 

第二十九条 禁止院士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禁止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委托推荐、无原则推荐;禁止在院士增选中说情打招呼;禁止与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禁止接受各种名目的送礼;禁止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会议和活动等。

 

第三十条 禁止违反规定与候选人交流增选工作相关事宜。禁止泄露个人收到的与院士增选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评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禁止擅自向社会公开整个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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