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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三等奖,三大奖不超过200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于:2022-08-25 18:45浏览:83次TAG: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工作,省科技厅牵头对现行的2016年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反馈省科技厅。
联系电话:0451-82628432,82621220
电子邮件:kjtscgc@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邮编:150000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如下: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正确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助力龙江人才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导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黑龙江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开放合作,注重科技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条【工作原则】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行政部门职责】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科技奖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研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获奖等级的决议。省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职责】省奖励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监督委员会由相关监督职能机构人员及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项设置】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技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企业创新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 【授奖条件】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省内的个人、组织为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条件】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个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二)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已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建成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

(四)得到国内外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条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技术进步奖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企业创新奖条件】企业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

(二)在创新制度上有所突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模式;

(三)在研究开发方面有系统谋划,形成明显的行业竞争力;

(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方面取得引领性进展;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条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推广、转化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授奖数量与等级】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突出贡献奖、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突出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企业创新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每年奖励授奖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不超过45项,二等奖不超过150项。
第三章 提 名
第十六条 【提名制度】省科技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国家级新区;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和专家、学者。
第十七条 【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提名等级以及被提名者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第十八条 【提名对象限制】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突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本人是省科技奖提名者的,不得被提名为同年度省科技奖候选者。
第十九条 【候选者条件】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授予省科技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完成人、完成单位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可以要求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交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健全专家遴选机制,适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二十三条 【回避制度】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技奖候选者或提名者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本人与省科技奖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

(三)本人有科研失信行为的。
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主要环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网络初评、会议评审和综合评审。
突出贡献奖、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会议评审和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公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会议评审形成的拟奖候选者和奖励等级建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异议方式】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者、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会议评审结果的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监督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不受理匿名异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审】异议期后,省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拟奖候选者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建议。
省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审核与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
第二十九条 【授奖】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批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信息公示事项】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办法和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奖励方式】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技奖的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省科技奖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第三十二条 【奖励宣传】宣传省科技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技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违规候选者的罚则】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违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的罚则】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骗奖处理-候选者】候选者剽窃、侵占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骗奖处理-提名者】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规评审专家和监督委员的罚则】 评审专家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规定受到处理的组织或者个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记入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
第四十条 【违规组织工作人员的罚则】参与省科技奖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社会力量奖】 我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科技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第3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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