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2日
附件全文如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评审质量,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就,对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四)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省奖励委员会由本省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12至14名。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部门委员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继任人员;专家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技厅进行选聘增补。相关增补人选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由纪检监察、科技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人数设5至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其组成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每届任期3年。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及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其他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节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三)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该项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四)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和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技术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和科普项目类,分别按照各项目类别进行提名和评审。
(四)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的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技术研发、应用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用技术项目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中通过创新研制和集成,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整体)工程通过验收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其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并应用2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决策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产业创新贡献项目是指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引进、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解决我省行业、区域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转化应用效益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二)科普作品的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等创新性突出,已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技创新精神等有显著成效。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
1.科普原创作品:是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作的科普作品。
2.科普编著作品:是指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各项目类别评定标准如下:
(一)应用技术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做出显著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内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做出较大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
在技术开发和生产实践中,通过引进、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在转化应用上效果突出,推广应用上有重大贡献,显著提高我省相关企业和相关行业在国内外竞争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五)科普项目类
在省级以上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的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重要创新,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的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的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各项目类别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类、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不设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节 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十四条 国际合作奖的候选人或者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滇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向在滇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云南省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云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5个。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省科技厅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提出提名、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三)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滇单位、驻滇部队,经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团体、社会力量设奖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提名工作。
(三)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可以提名人数和组织数量:特等奖不超过30人,组织不超过15个;一等奖不超过11人,组织不超过9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组织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组织不超过5个。
同一项目提名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十条 提名者应指导、协助被提名者填报和提交提名书,对提名书等报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提交书面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经评审未获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的,应当间隔一年。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提名项目,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
涉及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秘密项目,暂不受理提名。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人)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5日。涉及保密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四十七条 在形式审查公示期间申请退出的候选项目(人),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提出。经同意后,次年可重新提名。
第四十八条 经形式审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人)方可参加评审。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对等评审。项目按提名等级进行对应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实行逐轮淘汰,不再降级评审。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当回避。
(五)专业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奖励委员会会议召开须有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有效。
第五十五条 国际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人民政府涉外职能部门、有关机构或者驻外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30日。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人),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择期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监督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以匿名方式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提名者接到异议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授奖。
第六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同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二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人)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六十三条 对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提出的异议,奖励办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提名者调查和协调处理,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经监督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异议者和提名者。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违反《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省科技厅相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五条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的,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进行举报。
(三)评审专家违反评审有关规定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并按照省科技专家库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等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 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6日云南省科技厅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云府登1308号 云南省科技厅公告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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