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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发布

发表于:2023-06-29 19:06浏览:74次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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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关于印发《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现将《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

2023年6月25日

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学技术奖核查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及变更奖项重大事项,发挥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职责,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在设立社会科技奖以及变更社会科技奖重大事项时,申请中国科协出具指导意见的事宜。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协提交设立科学技术奖征求意见的书面请示。内容包括:须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设奖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的论证材料;学会决策情况及佐证材料。

第四条 全国学会已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在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时,须向中国科协提交征求意见的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

第五条 全国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科协不予受理:

1.未履行决策程序的。新设奖项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党委会等审议通过的;决策程序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及全国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的。

2.不属于科学技术奖范围的。设立奖项属于评比、表彰类或与学会业务相关性不高。

3.未经中国科协出具同意设立奖项的重大事项变更。

4.近两年内因业务活动或违规设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正在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6.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 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学会,也可自行选择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第三章  核  查

第七条 合规核查包括:

1.基本信息核查。是否全部列出全部共同设立方、承办方;新设奖项是否未冠以中国、全国及类似字样;主要奖励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学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奖励周期是否适宜。

2.合规核查。对奖项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合规核查。

第八条 内容核查主要对设立奖项的有关内容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开展核查。

1.必要性。奖项覆盖较大群体,学科领域是否清晰;是否坚持学术性、荣誉性和精神奖励为主。

2.可行性。是否属于该学会的学科领域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内部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稳定合规的评选经费。

3.规范性。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风险;是否有公开机制;下设子奖项是否不超过一级,奖励层级不超过三级;是否有评审组织、评审标准和授奖数量(比例);是否有争议处理方式、撤销机制和违规处罚规定。

第九条 对奖项重大事项变更情况,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点对变更内容开展合规核查和内容核查。

第四章  回  复

第十条 核查通过后,核查结果报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签批,以部门函形式向学会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若有否定性核查意见,口头回复学会,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技奖项核查意见单
2.学会设立科技奖项回复函(模板)
3.学会奖励重大变更回复函(模板)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附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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